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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半挂车与摩托车相撞,挂车司机赔付20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4-02 1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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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某,男,1982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代理人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5月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住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某,住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谢某某诉称:2021年4月14日10时28分左右,被告黄某某驾驶粤******重型半挂牵引车,沿XX国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XX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原告谢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4月27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谢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XX总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5月19日出院,共住院34天。
       出院医嘱:1.术后建议转至康复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住院及康复期间需全职陪护2人,需加强营养;2.合理功能锻炼,避免外伤,锻炼膝关节活动度;3.建议全休半年,遵嘱调节外固定架直至双下肢长度等长;4.术后可能会出现骨折不愈合等并发症。需再次手术;术后复查后仍需拆除内固定及外固定装置,存在二次住院费用;5.出院后1、3、6月返院复查……请及时随诊。
       为进一步治疗,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8月5日在广东省XX医院住院78天。出院医嘱:1.出院后一月回院复诊;2.住院期间有陪护1人,建议出院后继续1人全陪;3.加强营养;……8.不适随诊。2021年8月23日原告入住XX骨伤科医院,2021年8月28日出院,共住院23天,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促进骨折食合;2.加强膝关节功能锻炼;3.中药辅助治疗;4.骨折愈合前禁止下地负重;5.换药1次2日:5.建议全体3个月;6.骨折愈合后可回本院取出内固定:7.建议定期回原手术医院复诊,如有不适,应及时复诊。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11563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0元、护理费34830元、交通费4110元、误工费41671.92元、其他必要费用1450.32元。
       粤******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115630.17元、护理费34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00元、交通费4110元、误工费41671.92元、其他必要费用1450.32元,合计211192.41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损失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黄某某未答辩。
       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仅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1、交强险方面,答辩人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8万元,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已用尽,原告未请求财产损失。交强险赔偿限额只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交强险不再赔付。
       二、答辩人已在商业三者险中垫付原告医疗费用19.5万元,其中支付给XX总医院18万元,广东省XX医院1.5万元。要求予以抵扣。根据《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已充分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单》中亲自签署确认,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商业三者险医疗费非社保用药不予赔付。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前提下,答辩人对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答辩意见如下:1.医疗费115630.17元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发票总金额为115580.17元。原告主张医疗费用115580.17元,其存在绝大部分属自费项目,仍会存在非社保用药的情形,答辩人已就此书面提起非社保用药的司法鉴定申请,请法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并同意鉴定申请。2.误工费41671.92元不认可,原告未提供工作收入减少的实际证据,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工资收入流水,应按深圳最低月工资标准2360元/月计算误工费。3.护理费34830元不认可,XX骨伤科医院出院小结医嘱部分未见“住院期间留陪人”。原告主张的护理期限长达214天(其中住院护理135天,出院护理79天)。护理期过高。答辩人已就此书面提起护理期的司法鉴定申请,请法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并同意鉴定申请。4.交通费4110元认可。5.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0元认可。4.其他必要费用1450.32元答辩人不认可,未见医嘱,且在非就诊医院购买,真实性和必要性存疑。
       庭审中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代理被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故中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全部的损失,
       二、粤******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故被告应承担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黄某某和粤******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
       三、原告损失医疗费115630.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0元、护理费34830元、交通费4110元、误工费41671.92元、其他必要费用1450.32元。共损失211192.2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谢某某赔偿200428.33元。
       二、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经交警的责任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黄某某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黄某某和被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案例中原告的诉求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部分,故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球王会·(体育)官方网站事务所(2021)SHMZ0044-442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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